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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姚某、周某、陈某、郑某均系重庆某舞蹈公司员工,其中姚某、周某为办公室工作人员,陈某、郑某为财务工作人员。2021年3月,姚某电子邮箱收到一封发件人名为“李某”(该公司集团董事长名)的电子邮件大象伊甸院点击进入,内容为“为加强防控公司统一工作制度安排,现已建立新QQ办公专用群,收到邮件通知,即刻加入工作群”。姚某随后将该邮件内容转发周某。周某加入该群后大象伊甸院点击进入,应群内备注名为“刘某”(该公司负责人名)的要求,通知财务陈某和郑某入群。当天,郑某、陈某根据群内名为“刘某”的指示,通过重庆某舞蹈公司账户先后向不同案外人转账共计895万元。后重庆某舞蹈公司发现上述聊天群中“刘某”等公司高管人员均为虚假身份,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公司先后收到追回的被诈骗款项合计50万元,尚有840余万元未追回。重庆某舞蹈公司遂提起仲裁并起诉请求姚某、周某、陈某、郑某赔偿公司损失840余万元。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认为:姚某、周某作为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中层管理领导或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未核实身份的情况下,将虚假人员的信息转发给同事并要求财务人员加入非办公常用的QQ软件群聊,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陈某、郑某作为财务人员大象伊甸院点击进入,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在未核实身份及未严格按照财务审批流程的情况下向冒名人员提供的账号转款,致使重庆某舞蹈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姚某、周某、陈某、郑某的上述行为均构成重大过失,导致重庆某舞蹈公司经济受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系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受损的案件大象伊甸院点击进入,故对于重庆某舞蹈公司在本次诈骗事件中遭受的损失,应当根据公司在管理上是否存在疏漏以及劳动者的过错大小、偿付能力以及双方主体地位的性质进行合理分担。遂判决姚某、周某、陈某、郑某对重庆某舞蹈公司损失的10%部分分别承担15%、25%、35%和25%的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重庆某舞蹈公司,姚某、周某、陈某、郑某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该案是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受损,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充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多发。尤其是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合成AI“换脸”“变声”等新型网络诈骗手段更具隐秘性和欺骗性,也对传统的企业管理模式形成了新的挑战,有待相关劳动争议裁判规则跟进和回应。本案争议焦点为大象伊甸院点击进入,用人单位可否主张劳动者赔偿其在履职过程中因电信诈骗所导致的损失以及赔偿限度与边界的问题。生效判决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在管理上的疏漏、劳动者过错程度大小、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判决劳动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充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引导用人单位积极优化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引导劳动者勤勉尽责、增强防诈能力,有效应对损失风险。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胡大武表示,用人单位自主经营大象伊甸院点击进入,自负盈亏,其经营风险不应转嫁于劳动者,但劳动者同时也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在履职过程中应避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否属于经营风险大象伊甸院点击进入,劳动者对此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审查该损失风险是否在劳动者可预料和可控制范围内。因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即使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责任承担的内容,也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赔偿的数额应综合其过错程度、偿付能力、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大小等因素,根据其责任的大小采取比例原则进行确定。本案中,被告姚某等人预料到风险存在,仍然未进行核实,放任风险发生,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管理疏漏、劳动者过错程度、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大小以及劳动者偿付能力等情况,按比例原则认定各自承担赔偿责任,既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又最大程度保护了劳动者,有效实现了双方利益平衡和公平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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