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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包括以下两类:一是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和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二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本案中,水库属于禁止公众进入的水利工程设施,非向公众提供服务或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水库的管理人也非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在水库管理人已经采取合理的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他人擅自进入造成自身损害,应当自担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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