➒🗺🔺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侵吞或挪用公司财物,不仅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也会影响公司的声誉和信誉。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若构成犯罪,应该如何定罪和处罚?近日欧美免费无限区一二区,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员工职务侵占100余万元供暖费的案件。该案中,被告人苏某从2008年开始在某供暖服务公司工作,是该公司的老员工。其工作职责之一是负责收取某小区的供暖费,日常工作兢兢业业,公司对其非常信任。2015年10月,苏某在微信上认识一个好友,该人介绍苏某炒原油。苏某尝试后小赚一笔,后逐渐加大投资,很快自己的钱款不够用了。贪欲作祟下,苏某起了动用公司供暖费的歪念头。第一笔,苏某拿了5万元充入了炒原油的账户。刚开始苏某提心吊胆,但过了一段时间,公司并未发现。苏某尝到了其中的甜头,胆子变得越来越大,开始长时间作案。苏某作案手法很简单,利用收取供暖费的职务便利,给缴纳供暖费的业主正常开具票据后,再将供暖费及票据自行留下,不上交到公司,对公司称业主尚未缴费。如若公司询问业主缴费进度,苏某答复称自己正在催收。利用上述方式,从2015年到2022年,苏某共侵占了公司供暖费100余万元。2022年4月公司对账发现了账目有误,才发现了苏某的犯罪行为,后公司报警。公诉机关指控并经丰台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苏某担任某供暖服务公司供暖收费员,负责某小区供暖费收取工作。其间,被告人苏某利用其负责收取供暖费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供暖费用人民币100余万元占为己有后用于个人花销。被告人苏某于2023年1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苏某利用自己收取供暖费的职务便利,将应属于公司所有的供暖费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考虑到苏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判处刑罚,苏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责令被告人苏某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编辑 杨海 校对 刘军
🔳(撰稿:容谦宇)
高空抛物,严管!(法治聚焦)
2024/07/25齐玉妹✮
北京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87万辆,累计建设充电桩超38万
2024/07/25惠娣军😛
中国跳水队亮相巴黎奥运会,全红婵训练上演水花消失术
2024/07/25太叔志馥🗼
改善交通条件 助力经济发展
2024/07/25宗乐诚❣
国内油价大概率六连涨,“6元时代”继续
2024/07/25司璐苑✜
《北京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巴勒斯坦14个派别建立民族统一战线
2024/07/24邱玲绍🆓
中方斡旋巴勒斯坦各派别在北京举行和解对话
2024/07/24缪轮枝👥
《红楼梦》——91~93回
2024/07/24诸妮祥i
北京:聚焦中年女性 原创音乐剧《北京故事》保利剧院上演
2024/07/23司徒梁新w
新一季“五子登科”盛夏开启,5位昆剧演员“正青春”
2024/07/23太叔武飘⛵